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天科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11民初5687号
原告:贵州天科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2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天科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天科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贵州天科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天科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天科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