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庭兴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3民初7862号
原告:贵州庭兴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金坡路142号附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银河,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镇利民路(吉宅小区)1栋第7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贵州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庭兴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庭兴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4元,减半收取2632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652元,由原告贵州庭兴旺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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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管乾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