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正本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6民初2827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土家族,居民,贵州省德江县人,住德江县,系德江县德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明昌,男,1952年12月21日出生,苗族,居民,系德江县德吉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青龙镇利民路(吉宅小区)1栋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009595875F。
法定代表人:张磊,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被执行庭先行执行为由,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0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高腾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任 敏
书 记 员 戴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