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26民初989号
原告: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利民路(吉宅小区)一栋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7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江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庭审过程中,经审判员核实被告***的身份,其中对到庭的被告***进行询问,被告***坚持认为原告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起诉的被告***不是本人*爱分,其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故原告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撤回本次诉讼,同时也明确表示立即将***作为被告进行起诉,于是原告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立即将***作为被告进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贵州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