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民终8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凤城镇凤山路九栋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7216050453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上诉人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上诉人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上诉状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金智
书记员张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