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诉前调确361号
申请人:冯远东,男,汉族,1978年11月1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南白社区七小区。身份证号码:5221211978********。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安志,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县天柱县凤城镇凤山路九栋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72160504533。
法定代表人:唐爱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初海,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冯远东与申请人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5月9日经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由申请人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冯远东柴油款117684元,定于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60000元;余款57684元定于2023年6月30日前付清。
申请人冯远东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〇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冯远东与申请人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9日经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肖祥中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罗 健
书 记 员 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