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远、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确认调解协议案件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诉前调确205号
申请人:*远,男,汉族,1990年5月1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西坪镇厂上村五星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90********。
申请人: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县天柱县凤城镇凤山路九栋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72160504533。
法定代表人:叶长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初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远与申请人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2年3月28日经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由申请人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远挖机费124809元,定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付清。
申请人*远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〇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远与申请人贵州三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经遵义市播州区团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肖祥中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罗 健
书 记 员 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