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神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璧山区恒邦钢管租赁站与贵州神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明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1463号
原告:璧山区恒邦钢管租赁站(经营者喻洋洋,男,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南街309-311号,注册号500227600333338。
被告:贵州神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桂果镇绮陌村街上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高明俊,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恒邦钢管租赁站诉被告贵州神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高明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恒邦钢管租赁站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恒邦钢管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恒邦钢管租赁站撤回对被告贵州神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高明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璧山区恒邦钢管租赁站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珍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