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神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德林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神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22民初32号
原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白岩镇白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E423T40。
法定代表人:朱**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寇满超,系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神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桂果镇绮陌村街上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0657520355。
法定代表人:周礼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神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6元,减半收取3628元,由原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严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舒曼
书 记 员 梅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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