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4民初10683号
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高越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846775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遵义聚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奥体西路创元千禧大酒店的创元广场五A大厦六楼76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HEJWM5Y。
法定代表人:陈洪强。
被告: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全兴商住楼B栋2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22143928H。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金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09689909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遵义聚强贸易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295.1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295.1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已采取的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松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向炫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