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遵义聚强贸易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4民初10683号之一
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高越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846775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遵义聚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奥体西路创元千禧大酒店的创元广场五A大厦六楼76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HEJWM5Y。
法定代表人:陈洪强。
被告: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全兴商住楼B栋2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22143928H。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金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09689909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遵义聚强贸易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295.1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现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其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其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高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向炫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