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4民初10683号之二
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高越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07846775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遵义聚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奥体西路创元千禧大酒店的创元广场五A大厦六楼76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HEJWM5Y。
法定代表人:陈洪强。
被告: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全兴商住楼B栋2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22143928H。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金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709689909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航天特种车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遵义聚强贸易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3.00元,退还原告贵州石博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高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向炫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