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与贵州习水大自然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4245号
原告: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全兴商住楼B栋2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22143928H。
法定代表人:赵伟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东,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习水大自然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三岔河镇三岔河村游客接待中心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08732232B。
法定代表人:赵小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潭,贵州中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土桥正街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1286M。
法定代表人:杨豪,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重庆海川企业清算有限公司,系原告公司管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习水大自然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伟太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足额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撤诉处理,原告在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衽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宇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