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3453号
原告:**,男,1989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
被告: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全兴商住楼B栋2层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22143928H。
法定代表人:赵伟霖。
本院在审理**与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省昌泰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遵从其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9.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向江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彪
书记员袁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