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

湖南省晨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423执118号
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作出(2020)湘042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晨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旷曲宇
法官助理边松涛 书记员彭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