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省长顺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2729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长顺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顺县长***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061030326T。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顺县长寨镇城南新区信合大楼2栋3单元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337328749P。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熊令,男,198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伦,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住遵义市。
本院在执行贵州省长顺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熊令、王**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仅发现被执行人***伦、熊令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三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21年7月13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特别受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征询了其对法院拟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顾大春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