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贵州省长顺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9民初120号
原告: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长寨镇城南新区信合大楼2栋3单元2-9,现住贵州省长顺县长寨镇城南新区城南豪庭2-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337328749P。
法定代表人:龙明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慧敏,贵州元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省长顺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城关(廖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0570951278。
法定代表人:常青,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渊,贵州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贵州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天安公司”)与被告贵州省长顺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环宇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因本院审理的(2020)黔2729民初530号环宇公司诉宏盛天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正在二审中,二审裁判尚未作出,本案的审理需要该案的生效裁判作为依据,故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本院于同年3月17日作出裁定对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已于同年4月30日作出(2021)黔27民终497号民事生效判决书,本案中止诉讼原因已消除,应按照法律规定恢复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 熊 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金雪
原告: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组织机构代码91522729337328749P。
被告:贵州省长顺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城关,组织机构代码915227290570951278。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长顺县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写明恢复诉讼的事实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恢复诉讼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第×条第×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熊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