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2729执12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2年3月生,住贵州省长顺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长寨镇城南新区信合大厦2栋3单元2-9-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337328749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伦,男,1973年2月生,住贵州省遵义市。
***与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729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清偿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伦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王**伦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劳务工程款3455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32元(两被执行人各承担166元)、执行费423元。但被执行人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伦未按通知履行清偿义务,未主动与本院取得联系。2021年9月15日、11月12日、12月24日、2022年2月28日,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王**伦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保险、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但相关银行账户均已被其他法院先行冻结,本院依法进行轮候冻结;查明***伦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此外未查询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2月13日,通过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伦名下有不动产等财产性权益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伦在本案中采取的消极行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贵州省长顺县宏盛天安建筑有限公司、***伦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1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用以偿还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方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效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方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35310元(含执行费42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9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顾大春
审判员唐敏
审判员班翠聪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彭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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