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8民初1458号之一
申请人:李某,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莲花庄116号,现住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八木村八木罗福砂石厂,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511046312。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贵州湖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阳,贵州湖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314218440B,地址: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油井加油站旁冯明荣私人房产三楼。
法定代表人:罗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黔2728民初14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人民币238504.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李某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人民币238504.8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守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