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11民初426号
原告:邵阳市湘中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资江北路北塔区政府1号楼一层门面。
法定代表人:曾美喜。
原告:***,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告:***,男,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被告:***,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被告: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冯明荣私人房产在楼。
法定代表人:罗雄。
被告:郝文捷,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告:***,男,1960年5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市。
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邵阳市湘中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文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被告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本院无权管辖,本案应移送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属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移送至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海浪
人民陪审员 曾花香
人民陪审员 段 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龚婧
代理书记员 侯文君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