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执恢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执行人: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冯明荣私人房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314218440B。
法定代表人:罗雄,职务不祥。
本院在执行***与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都匀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2701民初42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2月1日起至该款实际还清止)、案件受理费11346元,并承担执行费84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我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28418.36元后,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30日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后于2021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核算,现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120000元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调查及执行措施:
1、于2021年1月28日起七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工商登记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贵州银行有50000元存款(已扣划支付申请执行人,冻结期限从2021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贵阳银行有零星存款(已有其他案件冻结在先,本案冻结期限从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1月27日止)外,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2、向都匀市国土资源局、都匀市不动产事务登记中心、都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向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2701民初42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红
审判员 赖 涛
审判员 陈鲁茜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国营
书记员李安玉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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