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28执1019号(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潭县人,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
委托代理人:冯阳,贵州湖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摆,贵州湖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
法定代表人:罗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甸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8民初145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标的221865.00元,执行费322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瑞波
审判员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饶茜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