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32执6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2月20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执行人: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甸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2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爱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