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32执6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执行人: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甸县。法定代表人:罗雄,系该公司执行懂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7民终107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20年6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8月1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80000元。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本案案件申请执行费2600元。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4日、2020年9月4日、2020年10月9日、2020年10月25日、2020年11月15日五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裁定并分别向罗甸县贵州民生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罗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协助扣留被执行人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收入183000元,但该工程款未到账。
3.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到被执行人贵州省瑞生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80000元及加倍延迟利息、案件受理费5168元、申请执行费2600元,未能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爱军
审判员  杨再成
审判员  岑 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