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晟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六盘水博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贵州省晟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201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博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20号恒盛花园6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H6PDE1A。。
经营者:张爱华,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勇,男,汉族,1989年1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省晟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可乐乡可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1422164X4。
法定代表人:杨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永鑫,男,198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201民初550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博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晟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永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钢材货款及资金占用费合计43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3日立案执行,产生执行费641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刘永鑫名下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贵州省晟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款项434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扣划执行费6410元上缴国库。现被执行人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黔0201执350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