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25财保101号
申请人:**,男,1982年12月3日生,贵州省贞丰现任,住贵州省贞丰县。
被申请人:贵州省晟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可乐乡可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31422164X4。
法定代表人:杨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晟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为28×××19的存款2001368.8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通过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晟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为28×××19的存款2001368.84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结被申请人贵州省晟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为28×××19的存款2001368.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潘 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保宇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