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201执恢717号
申请执行人:钟山区荷办三鑫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东路茶叶林。
经营者:熊应辉。
被执行人:贵州顺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许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黔02民终10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6)黔0201执115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恢复执行钟山区荷办三鑫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贵州顺骅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419487元,申请执行费6192元(已缴纳)。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钟山区荷办三鑫建筑物资租赁站书面以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告知。
审判员 吴传柯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罗 越
书记员 鲁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