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1执1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卫生健康局,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健,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贵州顺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公园路1号倾城HOMEC幢2单元22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36638402F。
法定代表人许进,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贵州顺骅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7)黔0521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顺骅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8231.3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思福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熊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