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骅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顺骅建筑有限公司与赫章县毛姑农业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7民初1012号

原告:贵州顺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园路1号倾城HOMEC幢2单元22层3号房,组织机构代码91520500736638402F。

法定代表人:许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桢耀,贵州尚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6107510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熙,贵州尚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110490483。

被告:**县毛姑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县结构乡毛姑村岔沟组,组织机构代码93520527MA6DMM4PXH。

法定代表人:郑福周,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贵州顺骅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县毛姑农业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贵州顺骅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顺骅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建勋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