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527民初1012号
原告:贵州顺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园路1号倾城HOMEC幢2单元22层3号房,组织机构代码91520500736638402F。
法定代表人:许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桢耀,贵州尚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242016107510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晓熙,贵州尚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5201110490483。
被告:**县毛姑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县结构乡毛姑村岔沟组,组织机构代码93520527MA6DMM4PXH。
法定代表人:郑福周,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贵州顺骅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县毛姑农业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贵州顺骅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顺骅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杜建勋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