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执9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贵州顺骅建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0500736638402F,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园里1号倾城HOMEC幢2单元22层3号。
法定代表人:许进。
被执行人:**县毛姑农业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527MA6DMM4PXH,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结构乡毛姑村岔沟组。
法定代表人:郑福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县毛姑农业专业合作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县毛姑农业专业合作社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20000******账户内存款CNY86474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谭福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翁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