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0502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顺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园路1号倾城H0MEC幢2单元22层3号。组织机构代码:73663840-2。
法定代表人:许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均系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威宁路万利商厦10-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670748931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1464号民事判決书,依法受理贵州顺骅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省毕节市金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查被执行人无证券、不动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巳将这一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
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周松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