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逸建筑有限公司

安顺市西秀区刘官乡鸿伟花木园艺场、贵州顺逸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执保18号

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艺场,经营场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刘官乡周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02MA6F1UXH8L。

经营者:李国伟,男,1969年3月21日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县人,住浙江省绍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发强,男,1987年8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系公司法务。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顺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大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3220305446。

法定代表人:王承红,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艺场与被申请人贵州顺逸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顺市西秀区********艺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顺逸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在价值613139.5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申请人的申请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顺逸建筑有限公司价值613139.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真礼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谭美妮

书记员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