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执保116号
原告:贵州民德益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红枫湖镇东门桥村。
法定代表人:周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宁,系贵州凯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毛元敏,系贵州度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顺逸建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办事处大硐村。
法定代表人:王承红。
委托代理人:张锐雪、彭飘,系贵州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捷星慧旅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溪大道中段电商示范基地**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郭小兰。
委托代理人:黄梓洋,系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粟刚。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民德益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顺逸建筑有限公司、贵州捷星慧旅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贵州民德益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贵州顺逸建筑有限公司、贵州捷星慧旅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0261706.11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本院受理后,申请保全人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限额为10261706.11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贵州民德益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贵州顺逸建筑有限公司、贵州捷星慧旅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所有的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在内的价值人民币10261706.11元的财产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张真礼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谭美妮
书 记 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