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民终14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勇、李健,贵州众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添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桔山大道汇金中心BC栋21楼6-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天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鑫、王伦锐,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红果兴盛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上街居委会。
经营者:吴振华,系该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花,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添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红果兴盛建筑设备租赁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3民初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3民初5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与贵州添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54元各自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谢 娟
审判员 张基柱
审判员 王**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