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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民终26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众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众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贵州添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桔山大道汇金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被告):贵州***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普安县盘水街道普天大道普安大酒店**v> 法定代表人:吴应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住所地:贵州省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江西坡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贵州添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3民初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20)黔2323民初5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9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岑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