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通海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通海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黔0624民初2485号
原告:贵州通海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镇城北街碧海花园。
法定代表人:夏绪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贵,思南县塘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思南县。
被告:**,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廷富,男,1972年7月30出生,苗族,住思南县,系被告**亲友。
原告贵州通海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海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海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贵、原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廷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替被告支付的民工工资款133477元,并从起诉之日按月息6%支付利息到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告通海公司修建思南县塘头镇祥和楼商品房,于2018年3月13日与原告***签订祥和楼大清包合同以及内部承包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原告通海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4月14日签订木工做工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合同约定单价58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310平方米,总计价款945980元。2018年11月30日前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工资593480元,因被告管理不善,导致工程无法按约完成,原告***替被告完成20000余元人工工资的工程,另根据被告要求支付的民工工资册,工程全额拨款后尚差民工工资133477元,被告拒不支付民工工资,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原告***替被告支付了民工工资133477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通海公司与我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民工工资不适用追偿权;该工程我仅得到通海公司支付的28540元,其余所有农民工工资均系打入农民工个人账户,我在施工过程中同时垫付部分民工工资,我不应承担返还原告支付的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原告通海公司修建思南县塘头镇祥和楼商品房,分别于2018年1月23日、2018年3月13日与原告***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和《祥和楼施工大清包合同》,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原告通海公司与被告**于2018年4月14日签订《木工做工合同》,合同约定以“包工不包料”完成工程建设,按总建筑面积16310平方米每平方米58元计算,总计价款945980元,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原告通海公司在被告汇总木工工资清册后,直接向被告雇请的木工支付了工资1059457元。
上述案件事实,有原告通海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证明、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祥和楼施工大清包合同、木工做工合同、情况说明复印件、工资发放清册、被告**签字认可的工资表复印件以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的《木工做工合同》,双方对工程价格、工程款计算方式及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包工不包料”完成工程建设,工人工资理应由被告**完成支付。原告通海公司按照被告**汇总的工资清册直接向木工发放工资,超工程总价款945980元支付的木工工资113477元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诉求的因替被告完成的一、二楼二次结构工程支付了工资2万余元的问题,虽被告认可系原告***完成,但二原告未提供该二次结构准确的人工工资总额,二原告补充证据后,双方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对被告辩称的双方所签合同系无效合同,不应承担返还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二原告主张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贵州通海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付的木工工资113477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通海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 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胥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