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通海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宏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通海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628民初5号
原告贵州宏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森林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通海文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符治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贵州宏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宏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舒山恋 人民陪审员  龙刚锦 人民陪审员  谭小英
法官助理 麻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