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26民初142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侗族,住址贵州省岑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MA6DJ43DX5,住所地岑巩县政府广场西侧思州铭都二楼。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月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岑巩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土家族,1970年1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岑巩县。
被告:贵州省岑巩县国有林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62643011047XM,住所地岑巩县万福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场场长。
原告**诉被告贵州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岑巩县国有林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27.00元,减半收取106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梅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