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2626执恢5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执行人:贵州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MA6DJ43DX5,住所地贵州省岑巩县新兴大道中段县政府西侧思州铭都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岑巩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6民初128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与贵州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调解书内容,***、**应当赔偿鲜文胜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92000元(扣除已支付的28000元),贵州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贵州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名下房屋一套,冻结其在思旸镇人民政府未结算工程款,冻结并扣划**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403元,**主动向本院缴纳20000元;后组织双方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即**、***自愿于2022年1月31日前付清剩余案款。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2626执恢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吴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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