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6执恢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执行人:贵州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MA6DJ43DX5,住所地贵州省岑巩县新兴大道中段县政府西侧思州铭都二楼。
法定代表人:吴通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彭义顺,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岑巩县。
被执行人:田斌,男,1970年5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巩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6民初128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与贵州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彭义顺、田斌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调解书内容,彭义顺、田斌应当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92000元(扣除已支付的28000元),贵州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贵州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彭义顺、田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贵州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彭义顺、田斌在岑巩县思旸镇人民政府有未拨付工程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30条、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贵州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彭义顺、田斌在岑巩县思旸镇人民政府未拨付工程款人民币93838元至岑巩县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俊成
书 记 员  刘尧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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