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626执恢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执行人:贵州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6MA6DJ43DX5,住所地贵州省**县新兴大道中段县政府西侧***都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凯里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6民初128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与贵州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调解书内容,***、**应当赔偿***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92000元(扣除已支付的28000元),贵州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贵州通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工程中,本院查明***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贵州省**县房屋一套〔权证号:201500-85,建筑面积132.69㎡〕,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上述房产,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房产,但不得对其作出转移、变卖、设定抵押等行为,由保管人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保管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