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图黔源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图黔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12执保186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砼柴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图黔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的(2021)黔0112民初123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图黔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3,580,37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图黔源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图黔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8037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书记员 苟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