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24民初2682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公司,住所地:织金县。
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贵州威默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高锡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颉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织金支公司、第三人贵州威默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计5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