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424执恢34号
贵州衡盛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梦泽民居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贵州衡盛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伟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梦泽民居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湘0424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湘0424执330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全部履行了和解内容,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湘0424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审判员邓磊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颜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