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7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荣润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百花社区东门桥村争旗冲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DP7AP35。
法定代表人:彭政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安,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田贵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艳,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西秀中冶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科技产业园A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314381424E。
法定代表人:梅昌礼,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平杰,贵州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丹砂街道河滨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6MB0X7806XT。
法定代表人:张贵,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该局职工。
上诉人贵州荣润祥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西秀中冶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2020)黔0326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326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荣润祥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36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胡晓波
审 判 员 梁华勇
审 判 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小燕
书 记 员 徐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