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申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贵阳兴鸿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58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84133471W。
法定代表人:刘勇。
委托代理人:田丹,贵州贵达(铜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贵州贵黔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隆街12号1幢3单元2层5号[新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37406292K。
法定代表人:唐孝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贵州西秀中冶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新安街道科技产业园A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314381424E。
法定代表人:梅昌礼。
再审申请人贵阳兴鸿升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州贵黔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西秀中冶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0)黔0402民初4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贵阳兴鸿升物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陈优海
审 判 员 何劲松
审 判 员 王明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雷朝美
书 记 员 赵 蓉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4民申38号
。
。
。
。
。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