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西秀中冶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高进强、贵州西秀中冶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326执681号
申请执行人:高进强,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蕉坝镇乐居村石字坝组。
被执行人:贵州西秀中冶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科技产业园A1栋。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申请人高进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黔0326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7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西秀中冶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西秀中冶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履行案件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贵州西秀中冶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贵州西秀中冶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
本院认为,执行法官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向申请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及征求意见,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员*南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