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5627号
原告:贵州省***投丰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区宁谷镇五官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09031055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469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贵州**中冶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区科技产业元A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31438142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省***投丰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中冶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贵州省***投丰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省***投丰顺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穆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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