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祥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祥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矿山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5财保4号

申请人:贵州祥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紫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3220891249。

法定代表人:樊鹏,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贵州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矿山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建设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14301095N。

法定代表人:任宏亮,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贵州祥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矿山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油市支行账号为23×××78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以3347100.00元为限,申请人贵州祥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祥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被申请人承建的印江自治县大圣墩景区客运索道建设项目部分劳务工程,工程竣工并经双方结算后,被申请人仅支付部分劳务工程款,余款经申请人要求支付,被申请人迟迟未付,导致申请人面临的巨大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压力,农民工在年关之际的特殊阶段拿不到工资,情绪激动,存在数十名农民工集体闹事封堵施工现场的较大风险,为保障申请人能如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维护社会稳定,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矿山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油市支行账号为23×××78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金额以33471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祥峰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先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廖琴芳

代理书记员  任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