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124民初1168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贵州新湖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庙儿山小区86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受理原告***诉被告贵州新湖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96元,减半收取2,84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余款2,84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