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湖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胡义福诉贵州新湖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124民初1168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道县。
被告贵州新湖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庙儿山小区86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行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受理原告***诉被告贵州新湖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696元,减半收取2,84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余款2,848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磊